一、法理学的性质
1、法理学是社会意识形态在法律上的体现
2、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正当性基础的学科
3、法理学的工作之一是提供认识论帮助处理新的法律问题
4、法理学的最终目的是以更成熟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解决法律的根本性原因
二、法的含义
1、何为定义?
①对事物以命名;
②寻找事物的本质
2、定义的本质
⑴概括/解释事物的特征;
⑵建立推理体系,获得清晰性
3、法学体系分类
⑴定义——标准——体系;
⑵义务产生的约束力;
⑶自然法学
4、法律与规则性
法律应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规则性与确定性,以此判断所当何为
5、法律与价值判断
我们始终在尝试在法律中排除主观判断,却并不可能
四、古典法律实证主义
1、主权及其起源
⑴拒斥帝权与神权的干扰;
⑵确立国家的独立
2、边沁
⑴国家依附于一种受限制的,可分割的和不完整的主权的建立
⑵基于主权分割产生的“成分”即是法律,与有效规则和程序相关
⑶生命,自由,财产等抽象自然权利的保护即是强制性法律提供的安全
3、奥斯汀
⑴奥斯汀坚持制裁是法律的标志
⑵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具有内在道德,与之一致则为法
⑶命令制的缺陷在于缺乏“多样性”,难以定义复杂法
五、分析法学
1、哈特依据“原生规则”与“次生规则”的社会规范体系构建法律概念
2、次生规则包括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审判规则
3、法律体系存在的最低限度要求
⑴作为私人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⑵次要规则必须别国家官员遵守
4、原生规则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5、承认规则旨在确立法律的继承性,证明百年前的立法在今天仍旧有效的击锤
6、对责任,义务的履行构成权利的基础
7、只有基于预防损害的目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
六、正义论
1、罗尔斯主张的正义
⑴自由的最大化,仅当为保护自由本身时才能予以限制
⑵一切形式的物品分配平等,仅当不平等方案给与最不利者最大利益时才可接受
⑶公平的机会相等,消除一切基于出身或财富的机会不平等
2、社会阶级序列与正义原则
⑴原初状态
⑵立宪状态————构建平等的基本自由
⑶立法状态
⑷司法状态————保护以上原则
3、在罗尔斯的体系内,自由拥有最高的优先
4、洛齐克,政府应当为一个最低限度的政府,即守夜人政府
5、德沃金支持权利来源于对义务的遵守
七、司法裁判理论
1、先例原则,将先例作为参考性的数条诉讼程序规定
2、自由裁量权,出于对个案情况,公平与衡平的限制做出的要求
3、德沃金 与创制性司法
1)、法官不应该创设新法,因法须由权力机关设立;
2)、创设法律的前后使用者不同使法律不一致
4、德沃金与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为弱式自由权,其裁量标准应该得到公认
5、德沃金与法律解释,文本解释————正当性论证————基于正当性改良法律以适应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