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要求
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2.2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3.基本要求
3.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3.2 被病毒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医疗机构消毒规范的规定执行。
3.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3.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