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知识梳理
2024-07-29 08:17:1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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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知识梳理是指对法学专业中行政法领域相关知识进行整理、梳理和系统化的过程。这包括对法条、法理、判例以及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组织,以帮助法学专业的学生或法考考生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行政法知识。法考行政法知识点主要都有哪些呢?行政法知识梳理有助于将零散的法条、判例和理论有机组织起来,形成系统化的知识结构,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关联。对行政法知识的深入梳理有助于培养考生的法律思维和解题能力,使其能够在考试中更加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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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经常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满1年需继续实施,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
1.由国家统─确定资格资质的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
禁止设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在上位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规定权
设定权限
省级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受限
交通运营路线的特许经营证、采矿许可证
特许
律师证、会计师证、医师证
认可
消防验收、特种设备的检测、生猪屠宰检疫
核准
设定条件
权利归属:被授权组织
具体实施: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
对象:公共组织
名义:被授权组织
责任:被授权组织
授权组织
权利归属:委托机关
具体实施:受委托机关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名义:委托机关
责任:委托机关
委托应公告,不得转委托
委托机关
权利归属:多个行政机关
具体实施:一个行改机关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集中实施
权利归属: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具体实施:一个机关
应当统一受理、送达
—个窗口对外
权利归属: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一个部门
可以采取
政府的政务大厅
联合、集中办理
实施主体
是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主体上,享有行政职权
内容上,权利义务影响
程序上,进行送达
成立条件
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成立的特殊情况
原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外: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不成立的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区别于行政协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特征
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
制定有法的效力的规则即行政立法,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制定无法的效力的规则,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规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
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跨部门事项,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增加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省级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以及东莞、中山、嘉峪关、三沙等市政府
市级
地方攻府规章-
规章
行政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拘留
法律设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设定
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其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不限数额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警告
一定数额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决定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集中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
授权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
授权对象须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
有专业工作人员
需要技术检查鉴定的,须具备相应条件
不得再委托
委托对象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受委托组织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法考行政知识梳理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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