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不符合立案条件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案件是否受理7日内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审核,负责人签发,判前送审委会讨论的,经讨论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开庭审理
一审案件
当事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或申请执行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公诉案件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排期庭前准备
庭审结束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判决;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被告人就指控罪名及事实进行陈述,进行举证、质证(发表附民证据质证意见)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裁定
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移送刑事审判庭
执行
宣布开庭。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罚情况,在本案受到的强制措施情况,何时收到起诉书等材料日期,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符合立案条件
将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
审理前,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查明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做好庭前准备
案件是否受理15日内
在押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司法局或公安局
法庭辩论,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构成犯罪或罪重罪轻进行辩论
庭长分案确定承办人书记员
自诉案件
简易程序: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则的限制
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普通程序:至迟十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辩护人,三日前通知公布开放时间、地点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