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学需要引产者
向县卫计委申领《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凭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
定点引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引产
向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递交要求终止妊娠申请书,申领《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凭证明向县计生委申请审批
凭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由二名执业医师签名并加盖医务科的医学证明
外来新居民孕14周至27周内要求终止妊娠者。
原则上回户籍地引产,情况特殊者(需居住一年以上)凭当事人户籍地和生育管理地的婚育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向所在乡镇计生办申领《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要求终止妊娠者。
医学需要引产者
向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申领《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丧偶、离异及其他突发情况,要求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