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
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但属于转让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而进行分割转让的,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后转让的
非城市更新项目
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
核实征收增值收益,其中转让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
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后再转让的
城市更新项目
核定征收增值收益,成交价格或计税参考价格(取高者)未超过2万元/平米的部分
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
增值收益免缴
整体转让
再转让
首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