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概述
2016-03-14 12:30: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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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是指一种以揭露、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职业的人。他们通常会购买疑似假冒伪劣的商品,然后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证实商品确实存在问题,他们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消费者公开揭露。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职业打假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有些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甚至涉嫌敲诈勒索。总之,职业打假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价格法
“职业打假”打假及索赔模式
合同违约责任风险
公司型、购假索赔、两者结合,直接索赔、通过行政管理机关、诉讼等
宣传广告类
标准化法
“职业打假”打假目标分类
“职业打假”定义产生的根源
食品安全标准的评价
产品标准类
产品质量类
工商机关可否责令经营者退赔
“职业打假”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影响
销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疑难问题
对企业影响
第一阶段:1994年,《消法》第49条1+1惩罚性赔偿。 第二阶段: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第三阶段:1995-2000年,是第一代打假人的活跃时期。第四阶段:2000-2005年,“知假买假”的争议质疑期。第五阶段: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索赔10倍,职业打假再次红火起来。第六阶段:2014年3月15日起,新《消法》1+3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司法保护。职业打假自认春天到来。
产品质量法
“职业打假”的发展阶段
其他欺诈类
工商机关
消极-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带来监管责任风险
和解是否终止行政处罚程序
食品药品类
公司、专业、浑水摸鱼
计量法
为了有效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上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打假行为,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形式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渐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法律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意在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但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催生了职业打假的出现
广告法
“职业打假”涉及主要法规
食药机关
我们认为,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指按照惩罚性赔偿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消费者或者消费者代理人的名义寻找并购买或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通过对经营者施压或者借助行政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舆论等手段从经营者处获取利益的组织和个人。
民事赔偿责任风险
食品安全法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竞合
积极-弥打假力度的不足,促进全面履职尽责
职业打假概述
侵权责任类
行政处罚是否当然构成欺诈
行政违法责任风险
质检机关
商标法
“职业打假人”的层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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