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案例1
2016-03-16 11:34:31 7 举报
案例1:一家名为“美味佳肴”的餐厅,因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经调查,该餐厅在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如使用过期食材、生熟食混放、餐具消毒不彻底等。此外,员工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最终,该餐厅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罚款并责令整改。此案例警示广大餐饮企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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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退还原告刘育能货款1725元(同时原告刘育能应将所购买的案涉食品“绿帝花蛤干”15包、“绿帝蛏干”11包退还给被告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海沧滨湖分店)。二、驳回原告刘育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案涉产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刘育能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缺陷,导致其或他人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案涉产品存在的外包装营养标识的修约值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争议焦点
产品外包装营养标识修约值不规范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处理的范畴,厦门市质监局也已经作出责令绿帝公司改正的通知。绿帝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虽然在产品外包装营养标识上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但并不存在作出虚假行为以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故刘育能主张绿帝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经营者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经营者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刘育能与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海沧滨湖分店、厦门绿帝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结果
一、认定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被告沃尔玛公司海沧滨湖店退还原告刘育能货款1725元;三、被告绿帝公司支付原告刘育能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17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刘育能到被告沃尔玛公司海沧滨湖店购买了被告绿帝公司生产的花蛤干15包和蛏干11包(以下简称案涉产品),金额合计1725元。其中,花蛤干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22克、脂肪1克、碳水化合物24克;小蛏干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36克、脂肪8克、碳水化合物23克。经了解,案涉产品外包装标注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修约值为0.1的规定。
案情
案涉产品外包装营养标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沃尔玛公司海沧滨湖店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于外包装营养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案涉产品进行上架销售,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沃尔玛公司海沧滨湖店对已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负有追回、退货等义务。
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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