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2022-09-07 15:29:24 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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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它规定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包括对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限制和监管,以及对食品标签、包装、储存等方面的要求。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保障公众的利益。总之,食品安全法是维护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一般规定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特殊食品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检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广州)l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广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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