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管辖

2016-05-05 10:49:59 5 举报
保理管辖
保理管辖是指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方式,那么可以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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