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管辖
2016-05-05 10:49:59 5 举报
保理管辖是指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方式,那么可以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无全国性统一规范,有争议,法院也有相反判例。天津高院会议纪要规定适用基础合同管辖
只能起诉买方
根据保理合同约定确定管辖
根据基础合同确定管辖,如果保理合同对基础合同管辖做出变更,也可依据保理合同确定管辖
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而起诉给付保理款
起诉买方
起诉买方及卖方
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管辖约定一致时以共同指向的管辖确定管辖
根据基础合同确定管辖,除非保理商不知道基础合同的管辖约定,或者转让协议中对基础合同的管辖做了其他约定
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
有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管辖
因买方到期不履行债务,卖方不履行回购义务而追索保理融资款
根据保理合同约定要求卖方履行回购义务,以保理合同确定管辖
无追索权的保理
起诉卖方
0 条评论
回复 删除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