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程序
2016-06-13 12:42:54 0 举报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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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县级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选民选举流程
投票
辞职
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罢免案提出
县级以上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超过最高差额比例,先预选。选民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
本级人大常委会
选举委员会
本级代表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划分选区
设立
公布结果
直接选举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开会
常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主持
县级人大/常委会/乡人大
预选
经常人大会过半数通过
罢免
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选举行政流程
该级人大常委会
指导
领导
资格:18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有异议,可以在公布名单5日之内申诉。选委会3日之内做出决定。申诉不服,选举日的5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在选举日前判决。
选举
\b本级人常
该级人大过半数代表通过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民过半数投票&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经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该级人大
全人大选举
县级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30选民
乡级向本级人大提出
公告
县级人常
下一级人大(具体工作由下一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选民
县级以上,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
间接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级人大(具体工作由省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选民登记
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
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OR选区、选举单位提名选举日15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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