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关系图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中建七局公司与被告大庆昆仑唐人公司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被告上海立天唐人公司不是该总承包合同签订方,又无证据表明原、被告三方就仲裁达成补充协议,故本案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不能兑现,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并以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
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发包方、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包方、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