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公司
2016-06-13 18:49:36 0 举报
华盛公司是一家领先的全球科技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和高品质的产品。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富有创造力的团队,不断推动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华盛公司的产品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智能手机、电脑硬件、智能家居等。我们以卓越的品质和可靠性而闻名,深受消费者的信赖和好评。作为一家社会责任感强烈的企业,华盛公司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华盛公司将继续努力,不断创新,成为全球科技领域的领军企业。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其他股东
王焕祥5%
一、新盛公司在股权转让前(2014.5.30)向银行贷款,由其关联公司华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二、新盛公司在股权转让后(2015.9.23)与景丽华公司为关联公司,与华盛公司不再是关联公司。三、在新盛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前(2015.9.22),华盛公司因与新盛公司不再是关联公司,为减少自身风险,要求股权转让时景丽华公司及黄生文出具承诺书,变更保证责任由景丽华公司及黄生文承担。四、景丽华公司与黄生文给华盛公司出具承诺书(2015.9.22),承诺在2015年10月30日前办妥由景丽华公司及黄生文为新盛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的手续,逾期未办妥的责任为:1、发生华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由景丽华公司及黄生文承担。2、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按10万元向华盛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景丽华公司及黄生文在2016年5月才办理保证担保变更手续。期间未发生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但存在逾期6个月未办理的违约情形。应承担60万元的违约金。
黄生文
华盛公司
五、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见为:1、对承诺书三性没有异议,2、黄生文签名是属于景丽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是个人行为,黄生文个人没有责任;3、认为2016年5月已经办妥变更保证手续,没有造成华盛公司损失,不应补偿,认为逾期未办妥责任只在华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才应予以补偿。4、未提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抗辩。六、华盛公司认为:1、本案不是担保合同纠纷,承诺书实际为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即本案被告景丽华公司及黄生文)加入的补充协议(因景丽华公司与黄生文与新盛公司在股权变更后为关联关系)。2、因第三人(即本案被告景丽华公司及黄生文)未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3、承诺书内容明显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承担反担保责任,另一层是逾期未办妥的违约责任,本案仅追究逾期未办妥的违约责任,并未追究反担保责任。4、违约金因属于双方合意,合法有效,且对方未提出过高的抗辩,依法不得核减
景丽华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刘长春5%
2015.9.23股权转让
黄生文35%
2014.5.30为新盛公司借款提供保证
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生文
新盛公司(股权变更前)
李建春35%
涉案主要事实图表及案件情况、庭审情况
2015.9.22出具承诺书承诺2015.10.30前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取消华盛公司保证责任
刘长春股份20%
2014.5.30贷款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生文
新盛公司(股权变更后)
黄生文股份75%
李建春股份30%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