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租赁合同1-3租赁1
2016-07-02 16:07:0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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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1-3是民法中关于租赁的基础条款,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些条款,出租人将物品或房产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和保管物品。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物品的良好状态,而承租人则需按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归还物品。如果承租人违反约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样,如果出租人不履行义务,承租人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这些基础条款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租赁关系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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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占有返还请求权
除斥期间:1年内行驶
继承负担的义务
通过继承生前的权利
继承生前的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保护承租人利益
无处分权的人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合法转租的次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的另外
租赁物被征收的
先设立抵押权且已登记的后租赁的,抵押权变卖或者拍卖
例外:行使抵押权人拍卖或者出售,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只适用于房屋租赁:先已经被依法查封后仍然同意租赁合同的
询价拍卖
有权占有
物权
监护权
债权
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出售和拍卖才有 赠与的没有
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承租人
曾经的按份共有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子主题
子主题
合作发明创造
例外情形: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或者曾经共有人
形成权的除斥期间:15天 内未行驶优先购买权的消灭
出售近亲属
善意的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原则:
第三人是善意的承租人不享有,对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
恶意第三人 强制缔约 无需征得恶意第三人和出卖人同意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原则
债权人转让债权 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需经债权人同意
租赁
出租人义务
维修义务:没约定的由出租
承租人义务
按照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过错责任
支付租金:协商确定 不确定的按照交易惯例
融资租赁
装饰装修的处理
没有形成附和的部分由承租人带走
形成附和的部分:擅自装修的不能求偿
双方的违约行为 按照各自过错程度
不可抗力第三方的原因:适用公平责任
过错程度分担
合同无效
违章建筑
已过了许可的临时期限的建筑
非法转租无效:出租人应当知道6个月内没有异议专为有效
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不能解除
货物运输
货物未上车的
加工 承揽
加工人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
受托人
不定期租赁
双方都有解除权:造成损失的要付出
6个月以上租期没有固定的为不定期
实施方案三
债的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
未约定
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撤销权
子主题
一房多租
合法占有该房屋优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优先
租赁合同成立在先
根本违约相对方有解除权
承租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共同居住人
共同经营人
合伙人
合同撤销也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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