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追偿案
2016-07-18 15:58:13 0 举报
保证合同追偿权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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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已经宣告破产
连带保证
南京正公司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借款合同站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展期还款至1998.9.12
债权人仅起诉部分保证人的缺点:A债权人诉B承担保证责任,若B保证人缺乏清偿只能部分清偿70%,对于清偿部分享有向C保证人的追偿权。B--------------C 追偿已承担部分的责任。20%A-----------------------------------------C 剩余未清偿的30%。容易造成执行上的冲突。所以有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应一并起诉。
建行
1.天元公司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法律依据:担保法解释20条。担保法12条、26条第二款,
在建行诉英茂、烟草公司的诉讼中承担了5912286元的保证责任
诉天元承担1/3的保正责任,即1970762元
英茂公司
单独连带保证合同
龙艺公司 下落不明
烟草公司
未在在保证期间(200.9.12之前)向天元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英茂公司对天元公司的保证追偿权是否成立?如果保证追偿权成立,追偿的份额应是多少?
天元公司
法院认定:追偿权成立。理由:基于担保法26条,对于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个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任何一个人主张权利都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其于全体保证人。承担份额为1/3.理由:保证份额无约定,平均分担。艺龙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是全体保证人的风险,不应由英茂公司一家承担,由现有三家公司分担,各1/3.
借款1000万
担保法解释26条,认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二审:如果追偿权成立只承担1/4的保证责任。
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1996.9.13签订一年的借款合同
保证期间至2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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