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鸟-胡志兵仲裁案
2016-08-08 21:57:29 0 举报
飞鸟-胡志兵仲裁案是一起涉及商业纠纷的案件。胡志兵作为原告,指控飞鸟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解决纠纷,双方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公正的评估,最终作出了裁决。这一案例展示了在商业活动中,当出现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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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飞鸟公司向胡志兵邮寄《通知函》和《劳动合同书》,限6月22日12时前续签
胡志兵亲自到仲裁委 补交证据和增加仲裁请求
胡志兵自认已收到《通知函》和《劳动合同书》
2016年6月23日14时
胡志兵自认前往邮局领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
胡志兵申请病假,请假时间为6月20日当天。当天亲自提起劳动仲裁
飞鸟公司已向胡志兵提供两份《劳动合同书》,胡屡次拒绝返还《劳动合同书》
2016年初
2016年6月14日
胡志兵诉飞鸟电子(珠海)有限公司法律关系图
2016年6月23日
2016年6月22日16时
胡志兵自认已续签劳动合同
胡具备续签的充足时间和身体状况
胡志兵故意拒签、拖延时间,飞鸟公司已尽到积极义务,属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016年6月21日下午
2016年 6月20日
飞鸟公司向胡志兵邮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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