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2
2016-08-22 15:48:5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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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空间,个人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个人
国籍
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取得
原则
父母一方为中国籍
父母均无国籍/国籍不明+定居中国+出生在中国境内
例外:任一方/双方定居外国+出生即获得外籍,不可取的中国籍
国籍丧失
自动:定居外国+资源加入/取得外国国籍
申请
外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外国
有其他正当理由
不得申请: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审批机关
受理机关:当地市县公安局,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公安部审批并发给证书
出入境管理法
管理机构
驻外使领馆/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及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签证
种类
外交部规定签发范围&办法
外交
礼遇
公务
国务院规定签发办法
普通
人才引进
邀请函的出具单位或个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免签情形
互免签证协议中所涉人员
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
过境:不超24h+不离开口岸
或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时限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停留居留
办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及出入境管理机构
30日内申请
工作类证件有效期:90日-5年
非工作类:180日-5年
外国人出境
遣送:1-5年内不准入境
驱逐:10年内不准入境
外交保护
性质
属人管辖的体现
国家的权利非义务,无需以请求为前提但可以请求
尊重外国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实施条件
前提:用尽当地救济
遭受不当行为侵害
非法逮捕或拘禁
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受到歧视性待遇
被司法拒绝
国籍继续原则
引渡
性质
无条约即权利,有条约即义务
不引渡
本国国民不引渡
不构成双重犯罪
政治犯
程序
对外机关:外交部
内部决策
引出:最高院指定的高院,最高院核准
引入承诺:量刑最高院/限制追诉最高检/外交部意思传递
效果
罪名特定原则
若以其他罪名审判或转引给第三国,一般应经原引出国同意
附加条件
必要
提起刑诉:可判1年以上有期
执行刑罚:未服刑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应当拒绝
被请求人具有中国国籍
军事犯/已过时效/被赦免
曾经或可能遭受酷刑等不人道待遇
政治犯/可能受不公正待遇/已给予庇护
根据缺席判提出的请求,承诺重新审判的除外
已判决/已终止诉讼程序
可以拒绝
正在进行或准备提起刑诉
由于年龄/健康/人道主义原因不宜引渡
庇护
性质:基于属地管辖而引申出的权利
条件:基于领土+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
国际人权法
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人权宪章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
人权机构
联合国下设的人权理事会
公民权利和政治公约确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空间划分
领土
组成部分
领陆
界标:防损 通知 双方在场重建 惩罚
界河:除遇难不得靠泊
领水/领空/底土
传统取得方式
先占:无主地+明确意思表示+客观实际控制
时效:我国不承认
添附:不得侵犯相邻权+只基于领土
征服:非法
割让:非强制合法
现代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投
南极
和平目的/考察自由/科研合作
保护环境资源/维持公海制度
领土冻结:不否旧不立新
海洋水域
内海
基线以内,领土,完全主权
沿海国权利:船内不管,船外要管
领海
基线以外12海里,领土,无害通过权
船内不管,船外要管
毗连区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扣除领海
特定事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安
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扣除领海
无主权,需宣告
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
管辖权:拘捕/有担保立即释放/不得监禁体罚
大陆架
领海以外依其领陆的自然延伸
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
超过的最远350海里或2500m等深线外100海里
无主权无需宣告
200海里以外:非生物资源应知会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费用
公海
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无国籍船舶
自由:航行/飞越/铺设电缆管道/捕鱼/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科研
船舶内部事务由船旗国管辖
群岛水域&国际海峡
群岛:无害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制度(需指定)
海峡
过境通行+无害通过制度
原水域权利不受影响
一国大陆与其岛屿间仅适用无害通过
特别协定: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依国际公约
无害通过
区域:他国领海/群岛水域/两类国际海峡
对象:仅外国船舶
方式: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潜艇浮出+展示船旗
权利特性:强调无害
过境通行
区域:国际通行的海峡
对象:船舶和飞机
方式: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特性:强调过境权
民用航空法
制度
领空主权原则
飞行权
外国飞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
擅自飞入,有权责令离去/命令迫降
民航客机,不能擅自击落
国内航行专营权
领空立法权/空中禁区权
国籍制度
在两个以上国家重复登记无效
但登记可以转移
定期/不定期航班
反劫机
危害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安全
管辖权
或起诉或引渡,不得驱逐出境
外层空间法
登记
发射国在本国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
联合发射的共同决定一国为登记国,并报告
脱离轨道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仅登记过有所有权和管辖权
营救
援助:领土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营救
通知:立即通知发射国&秘书长
送还发射国
责任
承担
绝对责任:空对地或内空
过错责任:空对外空
前两国绝对共同责任:"空—空"对地或内空
前两国过错比例责任:"空—空"对外空
不适用
该国国民
发射至降落期间内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
应邀请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公民
国际环保法
控制危险物越境转移
进出口均为缔约国
出口者书面申请,进口国同意
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保险或担保
不适用放射性废物
防止气候变化
公约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减排折算方式
净排放量:实际排放-吸收的CO2
集团方式:zB.欧盟
排放权交易:发达国家间购买
绿色交易:发达国家资助发展中国家
巴黎公约
开放签署时间:2016.4
生效时间待定
内容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强调"国家自主贡献"
重申2C全球控温目标,并指定了具体程序和机制
外交/领事关系
外交机关
中央
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使馆:大使级/公使级/代办级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
临时(特别使团):事务性/礼节性使团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馆长
大使/公使/代办
一般外交人员
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
特别使团
享领事级特权
其他人员:不是外交官
特权与豁免
使领馆
档案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非经同意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免税/使用国家标志/行动和旅行自由
馆舍
使馆:非经馆长同意,全馆不得侵犯
领馆
工作区域:非经馆长同意
发生灾害推定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补偿
通讯
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
邮袋
使馆:绝对不可开拆,可交机长转递
领馆:有理由+代表在场可拆开,拒绝则退回
人员
人身不可侵犯
通常不得逮捕或拘留
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除外
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免税免验
管辖豁免
外交
刑事:完全豁免,不等于免责
民事例外
私有不动产物权
私人身份继承
公务外专业/商业活动
主动起诉后反诉
行政
免户籍、婚姻登记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免除作证义务
放弃
派遣国
明示
不视为执行豁免
领事
原则:仅职务行为可豁免
作证:与职务有关的作证义务免除
民事例外
未明示/默示以代表身份签订契约引起的诉讼
交通肇事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主动起诉后反诉
放弃:同外交人员
国内程序
前提
特权豁免主体做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案件
受理需层报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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