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3
2016-08-22 16:04:58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战争与武装冲突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争端解决
解决方式
传统
强制
非法:战争/武力/干涉
平时封锁,仅安理会
反报,针对合法行为
报复,针对违法/违约
非强制
政治
谈判调停
调查与和解
斡旋(第三国促使但不参加)
调停(第三国参加)
法律
仲裁和诉讼
现代
政治方法
国际组织的方法
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
不得与联合国行动抵触
常设仲裁法院
性质
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
组成
常设理事会
荷兰外交大臣任主席
成员: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负责监督指导事务局工作,指定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
书记处
负责日常工作&仲裁文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
缔约各国各遴选4名法学专家
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人
可连选连任,任期6年
仲裁程序
从选定仲裁员中确定首席仲裁员
经过书面和口头程序
秘密评议、多数票裁决
一裁终局;无执行;3个月内请求解释
国际法院
法官
唯一回避理由: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专案法官
若一方有自己人,另一方也可派一名
双方都没有都可派一名
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国民
法官在安理会和大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需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
常任理事国对选举法官无否决权
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管辖权
诉讼管辖
对人(仅国家)
联合国会员国
《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预先交存声明,表示愿意接受
对事
自愿管辖
协定管辖
任择强制管辖
咨询管辖
仅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
没有法律拘束力
执行
终局性
一方拒不履行,他方可向安理会申诉作出建议或执行判决
可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
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海洋法法庭
性质: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由争端当事国选择
管辖权
诉讼当事人
公约缔约国
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用尽当地救济
自然人法人的担保国/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性质:任择强制管辖(各方均选择才行)
战争与武装冲突
法律后果
由和平转为战争状态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减损特权与豁免
经贸往来禁止
条约关系
仅交战国为当事国
政治性条约立即废止
政治和经济类条约暂停
领土性条约维持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
从约定
不终止
普遍性的多边条约
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
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
交战国人民及财产
敌产
公产
除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
占领区
军事性敌国动产可征收
不动产可使用但不改变所有者
军事性不动产必要时可予破坏
私产:限制使用,不可没收
公私船舶及货物
可予拿捕没收
除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慈善及医院任务
公私航空器:可予以拿捕没收
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
限制&保护
限制
原则
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军事必要不免责
子主题
区分对象原则
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未全面禁止核武器
内容
禁止过分杀伤力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不禁止诈术
保护
立即释放并遣返
人道主义原则
权利不得放弃:禁止战俘任何情况下放弃公约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刑事法院
性质:常设于荷兰海牙,独立于联合国
管辖特点
补充性管辖
范围: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罪行发生在2002年7月以后
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管辖权条件
所涉一方或多方为缔约国
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
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
非缔约国接受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