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
2016-08-23 18:21:3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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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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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撤销
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理由
无仲裁条款或协议
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未能陈述意见
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裁决事项超出范围
内部报告制度
本辖区所属高院审查,高院同意撤销--报最高院,最高院未答复前可暂不做决定
法律后果
法院撤销的,当事人无权上诉及申诉,检察院不能抗诉
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起诉
效力认定
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约定不明
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
仅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能达成补充协议,有效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可协议选择一个,不能达成协议,无效
约定某地仲裁机构,该地只有一个机构,有效;两个,达成补充协议,有效
约定可仲裁可诉讼,无效;申请仲裁,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有效
认定机构
法院&仲裁委员会
一方请求法院,一方请求仲裁机构认定,由法院裁决
仲裁机构已经认定,法院不予受理
首次开庭前无异议,后向法院申请协议无效,不予受理
适用法律
协议
无协议,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
内部报告制度
对效力作出否定性结论,必须逐级上报
本辖区所属高院-报最高院,最高院未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承认与执行
在我国执行
涉外仲裁
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不予执行的理由
内部报告
本辖区所属高院审查,同意不予执行
—>报最高院,未答复前可暂不做决定
不执行的救济
根据重新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
或向法院起诉
外国仲裁
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处理
有条约/互惠关系,符合条件,应当裁定承认和执行
没有条约/互惠关系,以该裁决为依据向法院起诉
在外国执行
《纽约公约》成员国,依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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