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私法
2016-08-23 21:47:4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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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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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货物运输
提单
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的证明
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种类
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
清洁/不清洁提单
无单放货
承运人责任:违约/侵权,无正本取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范围
CIF价:装船时价值+运费+保险费
不适用海商法有关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依法将货物交海关
被海关变卖或被法院拍卖
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无单放货
已凭正本提单放货
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海商法》
3公约&海商法
海牙/维斯比规则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期间:装到卸
诉讼时效:1年
汉堡规则
无过失免责
期间:接到交
延迟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不应超过总运费
善意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有效
诉讼时效:2年
海商法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期间:集装箱:接到交;非…:装到卸
诉讼时效:1年,对第三者追偿有90日的宽限期
保险
依据
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
特别:政治或行政因素
特殊:战争,罢工
损失
全部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概念
同一航程上
船货共同危险
有意合理的措施
后果
运输法下损失由受益人分摊
保险法下,所有险别都赔偿
险别
基本险
平安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一般:11种
特别:6种
交货不到/进口关税/舱面险
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特殊:战争险/罢工险
货物买卖
贸易术语
CFR;CIF;FOB
1980公约
范围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适用,可保留
不适用
个人消费品
拍卖
依法令或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
有价证券、货币等
船舶、飞机、气垫船
电力
排除了对大部分是提供服务的合同的适用
未涉及
合同效力
所有权转移
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
适用的任意性
可排除可修改
无相反约定,自动适用
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交单,质量担保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完全所有权
知产担保
买方营业地/货物销售地使用地
免除:买方知情;买方要求
买方义务
接受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损失)
免除
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多交货物,只能拒收多交货物
风险转移
卖方安排运输
约定优先
无约定,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销售:合同成立时
买方安排运输
买方接收货物时
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支付
托收
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性质:商业信用
种类: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对卖方来说,后者比前者风险大)
银行免责:银行对单据、货物、票据追索免责
信用证
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性质:银行信用
银行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银行免责
只审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信用证欺诈
银行付款或承兑前,有确凿证据,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05年纠纷规定
止付要求
银行未付款或承兑以前
有确凿证据
有充分担保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时间限制:法院48h内裁定
UCP600的修改
取消可撤销信用证
自翌日起5个工作日的审单期
银行可联系开证申请人,当其放弃不符点时,银行可释放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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