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公法
2016-08-23 23:29:2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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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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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世贸组织
协议
附件1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A GATT1944+12个配套协议
B GATS
C TRIPs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4 诸边贸易协定
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特征: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例外
一般/安全例外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
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
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
国民待遇原则
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
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一般例外
关税减让原则
约束性关税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粮食等短缺
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
农渔产品过剩
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
TRIMs
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当地成分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违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进口用汇限制(限制进口)
国内的销售要求(限制出口)
GATS
分类
跨境供应(服务本身跨境):通过网络提供咨询服务
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且设立机构)
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WTO成员的承诺
一般承诺:最惠国待遇
具体承诺(仅限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
国民待遇
市场准入
框架性协议
是否市场准入
是否给予国民待遇
完全取决于各成员国的承诺
04年对外贸易法
不适用于
特殊物质或产品的进出口
边境地区贸易
单独关税区(港澳台)
外贸经营者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备案登记制
救济措施
反倾销
条件
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损害
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损害威胁
实质性阻碍
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
机构
商务部
方式
依申请
依职权
终止调查
撤销申请/证据不足/幅度低于2%
可忽略不计/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
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立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
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作出
接受决定权在商务部
反倾销税
纳税义务人:进口商
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商务部公布
税率不超过倾销服务
期限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
商务部决定
利害关系方申请复审
反补贴
条件
专向性补贴
损害
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损害威胁
实质性阻碍
因果关系
程序:同反倾销
措施
价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
其他与反倾销基本一致
保障
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
因果关系
实施
措施
临时:提高关税
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期限
临时措施:不超过200天
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已兑现
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
反倾销可选择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
反补贴: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为专向性补贴
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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