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
2016-08-24 08:47:5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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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伯尔尼公约
范围
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原则
国民待遇(双国籍)
作者国籍: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作品国籍: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出版或同时出版(30天内)
自动保护
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无需出版
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又无惯常居所者,出版
独立保护
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权利内容
保护客体
必须保护:文学艺术/演绎/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外观设计
可保护:官方文件/讲演/演说/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保护:日常新闻/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经济权利
保护期
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作者有生之年+死后50年
电影作品:电影公映后或摄制完成后50年
匿名作品
作品合法向公众发表后50年
能够确定作者身份/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布身份的,适用死后50年规定
摄影作品/实用美术作品
作品完成后25年
TRIPs
一般规定
首次引入最惠国待遇原则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具体保护
版权
客体:+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内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相关权利:+表演者和录制者50年,广播组织20年
商标
驰名商标:扩大至服务标记,绝对(跨类)保护
保护期限不少于7年,且可无限次续展
所属业务和商标可同时转让,也可分别转让
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专利
原则:对任何专利均应提供保护
例外
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
动植物新品种
期限: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
内容:+专利进口权&许诺销售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
有义务提供保护,保护期至少为1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范围:扩大至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
保护期:延长为10年,自完成创作之日起15年
未披露信息
条件
信息是秘密的
有商业价值
合法控制信息的人已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措施
保护方式
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得/使用/公开
巴黎公约
范围
几乎所有的工业产权
原则
国民待遇
缔约国国民
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
优先权
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品商标
条件
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
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关于优先权的申请
效力
优先权期限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优先权地位
临时性保护
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上展出
展品公开展出之日为优先权日
独立性
是否授予保护及受保护程度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独立决定
最低标准
成员国立法只能高于公约规定
具体规定
驰名商标
不已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与在该国的驰名商标产生混淆,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厂商名称保护不以注册为条件
技术转让法
许可证协议的种类
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协议
不得包含的条款
搭售条款
为无效专利付费条款
限制受让人改进/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条款
限制购买生产材料/产销/出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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