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2016-08-24 15:52: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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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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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经营者集中
形式
合并
控股
实际控制人
申报制度
原则:事先申报
例外:免报
母子关系:50%以上被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兄弟姊妹关系:50%以上被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坚决不允许事后补报
审查制度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程序
初步审查:30日
进一步审查:90日+延长60日
救济:不服结果的,先复议再诉讼
滥用行政行为
主体
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方式
限定经营/歧视:收费/价格/技术措施
招投标/投资/分支机构“限外”
设置关卡/强制垄断/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行政责任
对行政机关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建议
对经营者
原则不处罚
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滥收费的,没收+1-3倍罚款
调查机制
反垄断委员会
组织、协调、指导
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家/省发改委:价格违法/垄断
国家/省工商局:其他垄断行为
商务部:审批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
横向
同行间达成
方式
限价限量限技术
分割市场遭抵制
纵向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间达成
只禁止有关价格的垄断协议
方式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没有限定最高价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豁免
国内
小企业/产能过剩
社会公益/改进技术/消费者可得好处
涉外
保障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行政责任
达成+实施
责令停止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
已达成未实施
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打小报告+证据,可酌情减免其处罚
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垄断:中止调查
履行承诺,终止调查
行业协会
章程涉及垄断,无效
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可撤销登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
推定
1个—>1/2
2个—>2/3,除去1/10
3个—>3/4,除去1/10
行为方式
垄断价格/亏本销售/拒绝交易
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差别待遇
民事诉讼
管辖
中院,最高院指定的中院
经最高院批准,基层法院也可管辖
举证责任
横向垄断协议
被告对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举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举证被告有…并滥用……
被告证明其正当性
时效:2年
被告时效抗辩,损害赔偿向前推算2年
中断:举报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调查制止的合理开支计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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