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厂vs中国节能
2016-08-25 13:49: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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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厂与中节能是两家在各自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仪表厂专注于生产各类高精度、高品质的仪器仪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中国节能则致力于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为客户提供绿色、低碳的能源解决方案。两者虽然业务领域不同,但都秉持着创新、务实、高效的企业精神,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未来的发展中,仪表厂与中国节能有望在节能环保产业中找到更多的合作机会,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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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公报案例
支持债务人的观点
一、原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贷改投”国家政策。
二、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三、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国家资本金申请手续。1998年6月8日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向节能公司提出2180万元及利息划转为国家资本金申请及相关资料。
四、节能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1997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不应再计算,节能公司请求的利息中超出的部分及罚息,不予支持
否定债务人的观点
协议中表明借款是无期限的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愿意让节能公司做股东,现实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级别差异无论工商手续还是管理层面无法改变
最高院分析的观点
针对——
但其上诉争议的核心在于它认为本案争议款项来源和最初性质虽没有错,但后来该款项已按国家有关政策转变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了,也就是上诉理由第一点提到的“贷改投”政策
但其上诉争议的核心在于它认为本案争议款项来源和最初性质虽没有错,但后来该款项已按国家有关政策转变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了,也就是上诉理由第一点提到的“贷改投”政策
不符合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资金。
峰峰集团
并没有得到节能公司的同意,更没有向当时的国家计委、财政部报批的有关证据材料。
并没有得到节能公司的同意,更没有向当时的国家计委、财政部报批的有关证据材料。
1999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针对节能公司的要求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该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的报告以计投资[1999]375号《关于将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在其附件《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情况表》中明确列明对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25308380.64元作为节能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另外,节能公司提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财政部审核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明本案所涉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已经作为节能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在国务院国资委进行了产权登记,确认了节能公司对该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同时,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于2003年11月24日向下属各建设银行发出了建投[2003]57号《关于协助中国节能投资公司确认债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针对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节能公司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问题,各经办银行和有关已将贷款转为资本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已经明确将债权债务关系划转给节能公司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为节能公司国家资本金的规定,配合节能公司办理相关债权确认手续,要求各借款单位向节能公司履行债务。后来当事人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达成进一步协议。
总之,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节能公司之间因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而发生的借款关系仍然合法有效存在,双方对此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北京一中院
几乎同于最高院的观点
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没有股权协议原件
宝鸡市二审判决书
本案事实是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双方有明确的入股协议:
1999年11月13日宝鸡市热力中心(乙方)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甲方)签订c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按上述金额共388万元转为甲方投入乙方的股本,
本案
工商登记?
入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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