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贞与胡利华等案件基本信息图
2016-09-17 20:20:43 0 举报
唐雪贞与胡利华等案件是一起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唐雪贞和胡利华等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发生争议,最终将此事诉诸法律。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各自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法院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等程序,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6.4.23
《情况说明》
持股“高锐控股”2%作担保
胡利华
代持胡利华在“高锐控股”2%股权作对价抵充
《私募资金信息表》2份
受让甲方持有3%(1.8亿)股份,并由甲方代持
唐雪贞
2016.8.3
确认本金3.875亿,利息1815万/月;2013-2014年期间借款4200万本金及利息+3.875亿本金及2014.9-12月期间未清偿利息=1.1亿元
东悦创投(乙方)
受让甲方持有4%(2.4亿)股份,并由甲方代持
卓科企业(甲方)
2016.3.3;2016.4.19
《承诺函》
注明:截止2016.9.10甲方确认乙方通过转让方式共持有高锐10%股权,总价投资本金6亿。现甲方拟回购乙方股权,且已支付4200万,乙方已确认收到。现甲方承诺2016.12.31前支付3.6亿,投资款所得收益于2016.9.30前付清。其余投资本金另行约定。
高志寅(甲方)
卓科企业(高志寅)
股权转让
对账底稿
明确唐雪贞持有高锐10%股权,高锐及高志寅承诺在2016.5-6月全部回购;四被告对唐雪贞在高锐股权权益、利益上作出连带担保,如担保中股权回购事宜不能实现,则唐雪贞所拥有的股权投资款(6亿元)视为四被告向唐雪贞的借款,唐雪贞有权追溯该借款及利息。同日退换所有借据。原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担保承诺书》本意是指若股权回购事宜未实现,则由四被告共同负责清偿之前借贷的款项。
支付股权转让款1.8亿
回购乙方所持股份,承诺2016.8.30前付清
对外持股
确认欠款1.1亿元
胡利华(丙方)
2015.6.24
注册
唐雪贞(乙方)
2016.9.10
东悦创投
《对账确认书和》《私募资金信息表》
支付股权转让款2.4亿
《担保承诺书》
2014.12.29
再次确认借款27笔,尚欠本金3.875亿元
持有高锐控股10%股权抵偿债务
2014.12.1
唐雪贞在乙方处签字
确认借款27笔,尚欠本金3.875亿元。未注明利息
《股权回购相关协议》
2015.12.20
胡利华;万海投资、万海科技、古田山
《股权代持协议》2份
确认借款3.725亿,利息2.1116亿元(利息清单)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