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第二章
2016-10-25 16:39:45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第二章的开始,画面突然变得模糊不清,仿佛进入了一个梦境。主角JJF发现自己身处在一个陌生的城市,周围是古老的石头建筑和狭窄的街道,人们穿着古老的服饰,忙碌地走来走去。他感到一阵迷茫和恐惧,不知道自己为何会出现在这里。他开始在这个城市中探索,试图找到回家的路。然而,每当他觉得自己找到了方向,总会被一些奇怪的事情打乱。他遇到了各种奇特的人,有的给他指路,有的给他带来困扰。他开始怀疑自己是否真的在梦中,还是这一切都是真实的。这个章节充满了神秘和未知,让人无法预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代理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得代理
结婚、立遗嘱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不要式行为
书面
口头
授权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
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
二者效力相同
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
二者效力相同
委托合同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职务授权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追认除外
双方代理
追认除外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制度
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届满
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
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债务人未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
一审未抗辩,二审不适用(新证据支持除外)
已经同意履行,再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强制性
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物权
不动产
不适用
动产
登记
不适用
未登记
适用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其他
以下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cf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期满权利消灭
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
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例外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损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道被侵害20年后不保护
知道被侵害起20年内,3年内可以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延长
适用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不适用
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起诉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清偿期限届满之日
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诉讼时效的中止
暂停,待消除后,再计算
在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以下障碍,
不能行使诉讼权
不能行使诉讼权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中断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证明该文书到达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自然人
签收人可以是本人、
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到达或者应当到达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或约定扣收欠款本息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
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提出请求
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报案或者控告
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应当知道不立案的时间重新计算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中断的其他情形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两个中断)
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
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中断发生后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
时间点中断
该点重新算
程序中断
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1
有效的
无效的
可撤销的
效力待定的
分类2(几方意思表示一致)
.单方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授权、订立遗嘱等
双方
多方
分类3
负担行为
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意思表示(核心)
无相对人
表示完成时生效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的例外
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有相对人
有相对人
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
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
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生效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
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继承
遗产处理前放弃
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
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解释
有相对人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生效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形式要件
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在内)
口头形式
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超市给硬币-付钱)
沉默形式
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特定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
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
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
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违背公序良俗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保险合同)
违反管理性规范,不一定无效(股票交易行为)
可撤销
与无效的区别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撤销前已经生效
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是
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
否
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行使时间不同
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种类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的对象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欺诈
一方欺诈手段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有法律效力)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没行使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3个月内-没行使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行使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消灭总结图
撤销权-依诉行使
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
财产
予以返还
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没必要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效力待定的
成立时未生效,追认才生效
追认(形成权)
成立时生效
拒绝追认
成立时无效
举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直接有效
纯获利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效力待定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的催告权
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
相对人
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未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善意相对人请求行为人赔偿
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
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善/恶
撤销权(形成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都不是好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义务
视为追认
表见代理
直接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
情况
附生效条件
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视作已成就
反之亦然
条件
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特征
将来发生的事实
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不属于此条件
合法
附期限的
附生效期限
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
期限届满时失效
确定的必然会到来的期限
确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
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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