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救济途径
2016-11-08 10:10:38 0 举报
案外人救济途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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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官驳回申请,第三人不得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驳回后
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9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当,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复议。
行为异议
法院裁判无误执行错了(标的)
复议
执行法官不温柔(行为)
担保
裁判错误(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的,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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