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讨论
2016-11-14 12:59:4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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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善意的标准
《物权法》第106条
1、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义务;2、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3、受让人的专业及文化水平;4、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5、其他
立法宗旨:市场经济、鼓励交易
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未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办理了过户登记
善意取得
合同法第52条:
所有权之静+财产交易之动(严格条件下,保护后者)
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房屋所有权属于刘某闻
理论基础构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立法宗旨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论
法律规范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第一,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即负担行为有效。 第二,负担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着处分行为有效,没有处分权依然构成无权处分。 第三,处分行为依然是效力待定,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有效,未被追认则处分行为无效。 第四,受让人如果善意,在不被追认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此为原始取得。 第五,若处分行为被追认,则受让可取得所有权,此为继受取得。 第六,若因处分人的原因致使最终构成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可依据买卖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法》51条: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1、负担行为: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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