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德烽
2016-11-16 08:41:41 0 举报
翁德烽,一个充满活力与激情的年轻人,他的眼神中闪烁着对未来的渴望和对生活的热爱。他拥有一头乌黑的短发,阳光洒在脸上,显得格外精神。他的嘴角总是挂着微笑,仿佛在诉说着他内心的快乐。翁德烽身材匀称,肌肉线条分明,透露出一股健康的力量。他的穿着简约大方,展现出一种自信的气质。在工作中,翁德烽勤奋刻苦,勇于创新,总能为团队带来新的活力。在生活中,他热爱运动,喜欢挑战自己的极限,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翁德烽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人,他的存在让周围的人感受到了生活的美好。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其中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及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遇到拆迁,赤星村村书记曾忠平表示村里不知道翁浩鸣家住宅情况,其作为书记本人也不了解情况,2017年3月3日村长、书记瞒着翁家人找了几个村民问李园浩鸣家情况,随后村委会便自称该祖屋是属于村财,后村委会以该房屋产权人身份与以赤星村村长为法人代表的新嘉拆迁公司签订了征收安置协议,随后将房屋拆除,并对外声称是自愿搬迁。(村委会与新嘉公司明知其自称房屋是村财存在产权争议,故意将房屋拆除。房屋被拆除后翁家人多次找村委会,村委会均不予理睬)
该祖屋修缮、加固情况:该祖屋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及台风洪水等多次受损,为了保护该祖屋,原告一家居住使用期间及出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经常对该祖屋受损倒塌处进行了相应的修缮、加固,也支出了大量的维修费用。
8、村民邱孝煌确认经常帮翁浩鸣家修缮加固受损房屋,楼上楼下受损处,瓦片,梁柱子等,并收取相应维修费用6000元,3000元等事实
3、原告翁德烽一家三代长期居住在该祖屋内(60余年),祖父母翁学杯、陈依妹,父亲翁浩鸣的户籍地址都是昇山10号,后该地址变更为赤星村李园17号。
原告翁德烽、蓝香妹
该祖屋(赤星村李园17号)分配、居住、使用的情况说明
翁学杯(已故)、陈依妹(已故)
原告翁德烽
4、翁学杯、翁浩鸣一家都是赤星村村民、该房屋是一家三代在赤星村唯一的一处住房。(符合一户一宅)
1995年
翁浩鸣与原告蓝香妹结婚(事实婚姻)
2、福州市于1950—1951年进行土地改革,1951年下半年,福州市各县(区)土地改革运动全部完成。
1950年
1983年
5、赤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及30日开的证明承认翁浩鸣原为我本村村民,原户口簿住址为升山10号,现住址已变更为晋安区新店镇赤星村李园17号。(村里有翁浩鸣一家相关记录)
原告翁德烽祖父翁学杯于1907年出生,长期在地主家雇农,没有房子住,1950—1951年土改时期,国家没收地主老宅后,将老宅内其中两间卧室(楼上楼下)、卧室前的廊、厨房饭厅分配给原告翁德烽祖父翁学杯居住使用,后其一家三代就一直居住使用该祖屋至2017年拆迁止,共60余年。
翁浩鸣与其配偶蓝香妹共生育一子原告翁德烽
1、身份关系:
翁学杯与其配偶陈依妹共生育一子翁浩鸣
翁浩鸣(已故)、原告蓝香妹
翁学杯于1977年11月16日去世
1959年
1982年
2017年
1951年
翁学杯配偶陈依妹去世
1977年
7、方彦钦老人陈述文革时期常去翁浩鸣家(李园17号)修缮,房屋,帮忙种田,插秧播种等事实
1990年
翁浩鸣于1990年12月13日去世
6、百岁老人邱月花于1924年出生,土改时年龄27岁,陈述土改时国家没收地主老宅分配给翁德烽祖父翁学杯的事实。
199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蓝香妹、翁德烽为保护该祖屋将该祖屋部分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由此获得一定的收益,来对祖屋进行修缮与维护。期间多次对祖屋受损处进行修缮加固,特别是龙王台风后,祖屋受损严重,翁家支出大量的修缮费用,用租金加上和个人多年的家庭收入才偿还完。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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