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批前程序二
2016-11-26 19:51:29 0 举报
躬逢盛典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三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及相关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组卷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
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