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2016-11-28 17:36:3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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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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