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19,金海小贷公司与刘安荣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5786700.00元
一审认定的依据
(2015)赛民初字第02201号:第10.页第九行开始到第11页第一行的认定的依据:
金海小贷一审中对此予以确认
常海兵张俊萍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汇入金海小贷公司的5786700.00元用于归还刘安荣的借款。
2013.9.27
案件事实回放
2013.9.26-2014.6.25
《贷款清偿证明》:收到刘安荣交来的还款额。
金海小贷
一审争议焦点:
认定错误,与本案无关
常海兵:中国银行大学路支行,卡号:621785840001036887
金海小贷公司内部账户:450万元
金海财务:冯萍1286701元
该笔贷款已结清: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