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深圳市国税局
2016-12-03 21:56:40 0 举报
刘某对深圳市国税局提起了诉讼。在这场诉讼中,刘某作为原告,深圳市国税局则作为被告。具体诉讼原因尚未公开,但可以推测可能与税收问题、征管行为或税务服务等方面存在纠纷。刘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深圳市国税局则需要依法应对诉讼,积极应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起诉讼将由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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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收到投诉分至区国税局处理
诉至盐田法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申请市局处理结果信息公开
深圳市国税稽查局
2016年3月29日
2016年6月24日
深圳市区国税局
原告
依据
要求区局答复
2016年3月
2015年11月22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于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举报中心交办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承办部门应于收到检举事项3个月内查结完毕,并及时向举报中心回复查办结果“
复议机关
刘某
期限
①未超过三个月
2016年11月23日
被告
9月5日
复议,驳回申请
出具检查报告
签收《答复意见书》
深圳市国税局
2016年6月21日
2016年1月15日
2016年6月1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②未超过15个工作日
2016年6月17日
举报中心邮箱投诉
投诉处理机关
作出《答复意见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涉及征管范围的转被检举人所在辖区管理局分局处理”
③未超过6个月
国税总局
通过举报中心邮箱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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