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导言1
2016-12-07 12:28:4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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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 王广辉著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是比较法学的分支
”比较法“的含义
通常所说的”比较法“,实际上是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过程中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或法律现象的产物,只存在于学术研究领域。比较法所比较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具体包括两个方面:①本国法从外国法的比较;②外国法之间的比较。
对法律的比较可以从两方面进行:①宏观的比较,是以法系为基础,对不同法系处理法律素材的一般方式,法律家从事法律工作时使用的方法等进行总体的比较,也就是”不同法律秩序的精神和样式“的比较;②微观的比较,比较的对象是各个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问题,特别是不同法律制度中针对一定问题所采取的具体解决方法。这种划分只是理论上的,二者之间,在实际的比较过程中并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比较法是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的有机统一。
”比较法学“的产生
比较法在十九世纪的亲戚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①立法发展的需要。进入十九世纪之后,我大陆各国开展了广泛的法典编撰运动。为使编撰的法典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编排合理,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为本国立法提供借鉴。,这一运动又促使了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是以编撰成法典的时代作为对象。②对外贸易的需要。不同国家之间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在形式和内容方法的差异,客观上对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就促使各国都希望了解别国的法律,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原则。除此之外,一些落后国家为了变法图强,在政治上也需要了解先进国家的法律。
中国的~研究
在中国的发展
比较法在中国的出现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实际上就是要对所考察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寻求适合与中国进行立宪所能参照的样本。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以日本的明治宪法为蓝本,无疑是比较的产物。王世杰,钱瑞升合著的《比较宪法学》,在结构上可以说标志着中国的比较,宪法学,乃至于宪法学体系的形成。
新中国的宪法学,除了照搬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成果外,基本上是在于过去发生断裂的状态下进行的。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在法学教育中未能设置比较宪法学的课程,也未能建立起比较宪法学的体系,但是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咨询过程中都实际存在的比较方法的运用。
1985年北京大学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的出版,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比较宪法学方面的开山之作。
对当前中国~研究现状的评价
1、研究对象未能准确界定。历来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关于宪法调整对象的界定一直未能引起研究者足够的重视。研究者对此一问题是见仁见智。作者认为,研究对象就是不同国家的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采取的原则和制度有何相同与不同之处。
2、学科特色不突出。当下中国的比较,宪法学研究,受宪法学研究体系的影响比较大,很多方面难以与宪法学区别开來。在宪法理论比较方面,除了在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以及违宪审查方面,能够对外国的宪法规定与制度做一些介绍外,其他的方面基本上论说的是中国宪法研究者所理解的宪法概念宪法基本原则。对基本权利内容的比较,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宪法学中的观点来进行取舍的,,而且基本上不涉及外国宪法中基本权利在内容,理论,实践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3、注重于政治制度而轻视基本权利的比较。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应该是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作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看的,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关系中来研究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然而,长期以来①宪法学的研究中心是国家的统治问题,实际上将宪法学变成了政治学。②但宪法学,研究中,很多的时候是用政治的观念来进行,不对相关的问题从法学上进行规范的分析,而是运用政治学的理论与话语来解说和阐释,使宪法学更像政治学。③把国家制度作为了研究的核心,因此比较宪法学看起来也就更像是比较政治制度学。
~的基础
①各国的宪法在基本的方面都是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属于性子相同的事物。②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各国的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时,采取的原则和制度不可能完全一样。正是这种属性上的相同性和内容上的差异性的存在,才使得比较宪法学就有了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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