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环节
2016-12-09 17:53:5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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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题是一篇文章或讨论的核心思想,它像一颗种子,从这篇文章或讨论的开始就植入读者或听众的心中,然后通过各种证据、论据和解释来滋养和发展。这个主题通常是明确的,直接的,让读者或听众一开始就知道他们可以从文章中得到什么。无论是关于爱情、死亡、友谊、自由、科学还是艺术的主题,中心主题都是一篇文章的灵魂,它决定了文章的方向和结构,也影响了读者对文章的理解和感受。没有中心主题的文章就像没有指南针的航船,可能会迷失在信息的海洋中。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举证
证人证言
晋ELV019
1、李斌
证明内容:范保军向史殿飞借过车,其受史殿飞所托在23早上开车与范保军汇合。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不能证据是范保军向史殿飞借的车,仅能证明李斌是受史殿飞的委托开车去的,不能证明向史殿飞借车的人是谁的问题。
2、史殿飞
证明内容:范保军22日晚上向史殿飞打电话借车。
质证意见:此份证明仅是史殿飞的主观表述,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常建强
证明内容:是史殿飞所借车辆的所有人,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除了证明史殿飞向其借过车,还能证明范保军与其互不相识,史殿飞的手机号码是15388564444。不能证明向史殿飞借车的人是谁。
晋E89611
4、王二刚(王峰)
证明内容:22日下午5点左右,范保军向其打电话借。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仅是王二刚的主观表述,且该证人为出庭作证,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份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根据范保军的通话记录记载在22日双方并未有过通话显示,相互矛盾,应予以排除
5、刘东东
证明内容:王峰向其借车,后将车由其公司员工晋金,晋金在23日早上与范保军汇合,证明范保军向王峰所借车辆的事实。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除了证明王峰向其借过车,并由晋金开走车辆,还能证明范保军与其互不相识,王峰的手机号码是18103565777,不能证明向王峰也就是王二刚借车的人是谁。
6、晋金
证明内容:其受公司老板刘东东所托在23早上开车与范保军汇合。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不能证明范保军向王二刚打电话借过车,也不能证明是谁找王二刚借的车
晋EL39666
7、李小勇
证明内容:范保军打电话借车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仅是李小勇的主观表述,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份证据也不具有客观性,根据范保军的通话记录记载在22日双方并未有过通话显示,相互矛盾,应予以排除。
晋E88926
8、赵海利
证明内容:证明内容:范保军22日晚上向史殿飞打电话借车。
质证意见:此份证明仅是史殿飞的主观表述,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9、安辉
证明内容:是赵海利所借车辆的所有人,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除了证明赵海利向其借过车,还能证明范保军与其互不相识,赵海利的手机号码是13935690849。不能证明向赵海利借车的人是谁。
晋E76888
10、崔国强
质证意见:此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不具有关联性,(曾经经范保军介绍抵押的)
11、司晋龙
质证意见:此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不具有关联性,(曾经经范保军介绍抵押的)
晋E33966
12、颜军涛
证明内容:范保军跟其联系23日早上汇合内容等事项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证明了其是接到赵居才的电话后,才跟范保军发生的联系,根据颜军涛的手机短信记录更进一步证明了,其所有的车辆是赵居才借走的。
13、赵居才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的证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是他给范保军发的所借车辆信息,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能认可,也不具有客观性,应予以排除。
晋EX7587
14、薛晋鹏
证明内容:是闫晋峰所借车辆的所有人,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除了证明史殿飞向其借过车,还能证明范保军与其互不相识,闫晋峰的手机号码是18635636669。不能证明向闫晋峰借车的人是谁。
15、闫晋峰
证明内容:22日下午,范保军向其打电话借。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仅是闫晋峰的主观表述,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份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根据范保军的通话记录记载在22日双方并未有过通话显示,相互矛盾,应予以排除
晋E32557
16、刘余庆
证明内容:22日下午5点左右,范保军向其打电话借。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仅是刘余庆的主观表述,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份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根据范保军的通话记录记载在22日双方并未有过通话显示,相互矛盾,应予以排除
17、车婷婷(范保军老婆)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范保军手机的线索,
18、姬彩斌
证明内容:受范保军指派在23日早上到经济适用房汇合后,给了其一把丰田霸道车钥匙,让其开车。
质证意见:此份证据仅是刘余庆的主观表述,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份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互相证明,应予以排除。
田晓光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内容:未指使范保军借过车辆
质证意见:质证意见:此份证据的证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对于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不能认可,也不具有客观性,对其作出的不利范保军的供述与辩解应予以排除。
范保军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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