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含义
1、法存在形式说。认为法源为法的存在形式。法律规范,必须一定的法的形式存在,这些法的形式,可能是成文法律也可能是习惯,法理或判例。
2、法原动力说。认为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动力。至于原动力为何,则有各种不同说法。①统治者的意志,②人民的意志,③社会的需求,④上帝或神。
3、法原因说。认为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因。帝国的法律源于一国的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社会意识,时代思想,政治制度,典章规范,风俗习惯,经济基础等。
4、认为法源为法的制定机关。主要为代议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授权立法和行政法规,规章等),法院(形成和确立判例等)。
5、法前规范说。认为法源为法制定前调整相应事项的原有规范,这些规范可能是①某种习惯做法,②是某种内部规则,③是判例或行政规章。
6、法事实说。认为法源为导致法规范产生的各种事实,包括经济是指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以及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等等。
本书主要采法存在形式说,将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国外~简介
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同,~亦存在差别。同一法系在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经济,政治制度的国家其法源也不相同。
1、法国。王名扬教授将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条约,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2、德国。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将德国行政法法源分为六类:①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②习惯法。③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是通过司法判决和学理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④法官法。⑤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⑥国际法和欧共体法。
3、美国。王名扬教授将美国的行政法分为下述五类:①宪法。包括联邦宪法和州宪法。②立法。③总统的行政命令。④行政规章。⑤判例法。
4、日本。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教授将日本行政法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分别是:①宪法,②条约,③法律,④命令,⑤条例与规则。不成文法源分别是:①习惯法,②判例法,③行政法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