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性2
2016-12-12 11:00:5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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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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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❶
越权无效❶。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比利时,越权仅指事物越权和时间上越权。2、日本:①事项上的限度;②地域上的限度;③对人的限度;④形式上的限度。3、英国:①违反管辖条件;②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③不正当的委托;④不合理;⑤不相关的考虑;⑥不适当的动机;⑦违反自然正义;⑧案卷表面错误。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的七种违法情形包括: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⑥明显不当;⑦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
我国越权包括下述四种情形:①无权限。“错位”。②级别越权。a、下级对上级;b、内部机构对行政机关本身;c、工作人员对机关负责人越权。“越位”。③事物越权。a、公安对工商等;b、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越权。④地域越权。
❷
信赖保护❷。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要求主要有四: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是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予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心情行,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也不得轻易撤销或改变,除非,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③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距离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距作出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回。④违法撤销应赔偿;合法撤回应补偿。
❸
比例原则❸。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的均衡,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是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的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①适当性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权利不力的)时,只有认定该行为有助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时才能实施。②必要性原则。必须在多种方案,多种手段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手段实施,“最小损害原则”。③均衡性原则。必须进行利益衡量,而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均衡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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