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2016-12-14 16:29:4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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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是指参与制定和执行国际法的实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具有主权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个人、团体或企业组成的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它们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专业能力和影响力。这些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条约、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来规范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念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者
国家
要素: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司法豁免权
未经外国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但可以受理外国作为原告或者对作为原告的外国提起反诉的案件
未经外国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或者强制执行
其他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
承认
性质
宣告
既存国家的单方、任意性行为
法律、政治行为
国家承认分类
独立
合并
分离
分立
政府的承认
有效统治原则
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和事实上
单独和集体
有条件的
承认VS建交
联系: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建交是承认的结果
区别:承认是单方行为,建交是双方行为;承认永久不可撤销,建交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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