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_物权行为规范结构与我国所有权之变动_朱庆育
2016-12-30 16:16:50 0 举报
朱庆育的论文《物权行为规范结构与我国所有权之变动》深入探讨了物权行为的规范结构以及其在我国所有权变动中的作用。作者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深入研究,揭示了物权行为规范结构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并分析了这一结构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和影响。此外,作者还对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建议。这篇论文为我们理解和改进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动产 - 相对抽象:允许以意思排除
独立性(分离原则)的现行法解释
意思解释困难:就种类物、未来物及所有权保留情形难以做出合理解释
功能:
意思自治:设置效力控制要件,是否需要以当事人积极意思表示作为必要
相对与绝对抽象
然而,物9&23却规定“所有权自登记或交付时移转”- 如何理解:我国物权变动采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须有交付”,却不能倒推出“仅有交付即可引起物权呢变动”
不动产 - 绝对抽象:无意思排除余地
履行阶段相对人权益保障:履行阶段出现诸如胁迫、欺诈之情形难以规制,并为相对人提供提供保障
清偿原因(为何移转所有权);负担原因(为何负担义务);赠与原因(无对价情形下的特殊处理)
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现行法否认了物权行为之独立性
我国并未对物合意之存在以及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明确予以肯定
债权有效而物权无效(所有权返还+债权继续履行 or 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价支付:《合同法》第159~161条规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义务:以债务承担(信用卡)与债权让与(贷记卡)进行支付的情形下,虽不存在交付却有准物权之处分行为
标的物权利移转:《合同法》第135条将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两项义务并列:以此作为两者区分处理的前提 - 交付虽为事实行为,但所有权移转并不必然是事实行为
债权行为无效而物权女性为有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内外部抽象
法律关系理清:瑕疵的区分判断之必要
法律效果理清:债权关系相对性维持
与有因原则之显著区别:涉第三人时不当得利救济的有效性
内部抽象:内容相对对立
“与”法律原因(关系)
抽象原则(法律行为效力是否受其原因行为影响)
公示公信原则: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场合
合理性:
外部抽象:效力的分别判断
“法律原因”
物权行为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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