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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4 11:05: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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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行为概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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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念
- ~,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是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和行为体系。
- ~在行政法学上就是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
- ~是某类行政行为典型特征的理论化和固定化。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例如,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上的共同特征就是,剥夺或限制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权利,或为其设定一定义务;在程序上的共同特征就是,调查审查,听证和决定及执行。
- ~是行政行为的体系化。一方面,它本身就是一个行为体系或系统,另一方面,它又是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例如,行政处罚这一行为模式,本身就包含了行政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和到吊销证照等众多行为模式;同时又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模式是具体行政行为网络中的一个特定“扭结。
模式化
- ~是指所指代的行为在内容和程序上的典型特征,以及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地位,你广受食物和学说讨论,重视,了解和熟悉。尚不具有相应模式的行政行为,则称为未模式化和未型式化行政行为。
据萨维尼习惯法、学术法和法典法的理论,~一般都要经历三个阶段。⒈同类行政行为现象在行政法实务中大量,反复出现,并累积到了一定程度,为人们的观察和认识提供了足够的素材。⒉对非模式化行政行为运用法学方法进行逻辑处理。⒊对这种法律特征已经固定化和稳定化的行政行为现象,通过立法和判例予以确认和制度化模式化。
~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和概括行政行为现象的共同性,法律素材和相同法律特征。这种共同性法律素材和相同法律特征,主要应当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居中去概括。但是,服务与合作理念在行政行为形式学说中的贯彻,意味着不能将行政行为看成纯粹的行政主体意志,而要求将它作为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后形成的行政主体意志。
定位
某类行政行为尽管已经模式化,但在行政法实务中,违法的行政行为往往并没有按现有模式来操作,要么缺乏现有模式所要求的某一内容或形式要素,要么缺乏现有模式所要求的某一程序要素。
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基本标准。内容要素即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是任何❶所必须具备的,否则就不能构成一个现实的❶,或❶不能成立,因而也不存在~。
~还需要借助于❶的解释理论。意思表示的解释,主流学说是客观主义兼主管注意的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外部表示为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总之,对~,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标准,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主义,建筑观主义的原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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