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和程序2
2017-01-15 08:18:0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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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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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原则
⒈民主立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具有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基本保障。①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方案的讨论权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和要求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②体现在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上,就是要九尊总人权,真正反映和体现公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⒉法制统一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①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即使该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行政立法也不能变更其规定或者另行作出不同的规定。②这并不是为了固守,恶法亦法,的理念,而是行政立法的积极性和行政权威,不能以牺牲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代价,法律规范的社会适应性,只能通过相应的程序来修改和完善。
⒊可操作性原则。~~的主要目的是执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主要是就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执行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从而起到补充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漏洞及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意图,并使法律和法规切实结合本地方和或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作用。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时,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则明确,内容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程序
⒈提议和起草。法规、规章的法案,是自由权的主体,就有关事项依法提交有关主题审议的,关于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提案。⑴法案。①行政法规的法案a、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b、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②部门规章的法案由该主管部门a、法制机构;b、业务机构提出。③地方法规的法案则由地方政府的a、法制部门;b、职能部门提出。⑵草案。①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草案,由制定主体的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起草;②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⑶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其负责人共同签署。
⒉审查和审议。⑴审查主体。①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②规章草案的审查,由相应行政主体的法制机构进行。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审查报告,与草案一并提交行政立法主体审议。⑵缓办或者退回。①不具备制定条件,②有关部门对主要制度存在争议,起草部门未与之协商,③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④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⑶审议。由行政立法主体的正式会议审议通过。①行政法规草案应经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②部门规章草案应由该主管部门的常务会议审议通过;③地方规章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⒊发布。⑴由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发布,并刊载于相应的媒体。①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②公布后,a、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b、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c、以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❶。a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⑵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公布后应及时在❶或部门公报。⑶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❶a、本级人民政府公报,)❷c、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❷为标准文本。
⒋修改和废止。⑴修改,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某些部分加以删除和替代,或者弥补和充实的行政立法活动。⑵废止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消灭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直接废止和间接废止。⑶修改和废止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应按照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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