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3
2017-01-15 08:53:5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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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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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❶
合法性要件❶概括为:⑴职权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还要求制定主体不滥用职权。⑵内容合法。要求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目的不违反法律。⑶程序合法。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所规定的程序。
❷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❷,包括事前监督(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实现)和事后监督。
㈠裁决。⒈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a、认为应用地规→适用地规;b、认为应用部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⒉国务院裁决。①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⒊规章制定主体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章与旧的规章所作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㈡改变或撤销。主体:⒈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❶,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⒉部门规章❶,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者撤销。⒊地方政府规章❶,①国务院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②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有权撤销。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❶规章。⒌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政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程序:⒈审查要求。①国务院,②中央军委,③最高法,④最高检,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⒉审查建议。①其他国家机关,②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③公民个人。
㈢备案。⒈备案机关。①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②a、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b、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c、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⒉备案程序。行政法规如何报备案,尚未有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备案的具体程序:①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于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法规和规章报送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②备案登记。法定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收到报送后,应进行审查。a、属于的予以备案登记;b、不属于的不预备案登记;c、属于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③备案审查。④备案处理。裁决,改变或撤销。
㈣司法监督。⒈通过法律解释监督行政立法。⒉基于监督的具体解释形式。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②法律条文含义的释明。各级法院可以通过个案来释明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而实现对行政立法的监控。③限缩或扩大解释。④释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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