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吉飞案涉案款项
2017-05-19 08:46:33 6 举报
刑事案件被害人,启动返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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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返 赃253万向密山检察院
归 案郝吉飞因职务侵占
2012年6月21日
一审判决诈骗罪未处理赃款
2012年6月
2013年6月6日
疑 问一、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的情况,检察院和法院为何不告知被害人?二、尚未提起公诉,款项性质和金额未明,密山检察院为何急于上缴?为何不将案款移送法院?三、刑事判决中,为何隐匿被告返赃情况?返赃情况是否为量刑情节?四、款项明显不属于“非税收入”,财政机关为何“欣然笑纳”?
密山检法机关 处置郝吉飞诈骗案赃款情况
审理阶段——密山法院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未提及赃款
审查起诉阶段——密山检察院
2013年8月15日
2012年4月13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 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上缴财政253万尚未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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