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
2017-01-26 10:50:2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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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涵盖了与建筑和工程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这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环境法、建筑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如合同签订、施工安全、环保要求等。此外,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还包括了对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仲裁、诉讼等。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参与或管理建设工程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它们有助于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总之,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指导,是从事这一行业的必备知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合同期间,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索赔
计算损失大小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索赔
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损毁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能够修理,但修理费超过赔偿费,应当全额赔偿
同时有多个保险公司承保,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分别索赔
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应由发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包括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
意外事故
火灾和爆炸属于意外事故
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等损失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材料的损失
其他
保险期限
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分类
违宪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特征
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承担不利的后果
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种类
违约责任
承担方式为以下6.7.8.9
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为以下1.2.3.4.5.8.10.11
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障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合并使用
主要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应返还财产,执行方式是“折价返还”
按照无效合同中约定价款,或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修理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对外)
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他
行政处分(对内)
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主刑的种类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险种类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特征: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主体:单位
重大责任事故罪
特征: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主体:项目经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特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客体包括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只有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
专有权
绝对排他性
地域性
受地域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地域内
期限性
在规定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期限,权利自行消灭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
发明
专利期限: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
专利期限: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
专利期限: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
企业或单位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内容及保护的对象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
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申请的,给与6个月宽展期,逾期仍未申请的,予以注销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著作权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明权
其他科技成果
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都难以确定的,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以上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给与一定数额的赔偿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的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负连带责任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提供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抵押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
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筑用地使用权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船舶、航空器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未禁止的财产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地等土地所有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以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记的,按照合同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债券、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履行债务的,有权留置该动产
适用留置权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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