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执行异议
2017-02-28 13:52:11 0 举报
龙宇执行异议是指龙宇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龙宇公司与建铭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龙宇公司分别与罗建明、杨成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建铭公司法人由胡潜生变更为周斌
龙宇公司、建铭公司、建行乐山分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龙宇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2015/5/14
2015/5/11
海虹公司与建铭公司签订《还款协议》
案件事实图
建铭公司股东由罗建明、龙宇公司变更为罗建明、杨成元;法人由周斌变更为杨成元
2015/8/31
2015/5/15
2015/5/13
2014/10/31
20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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