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QING
2017-03-12 23:13:50 0 举报
郭惠清,一个充满活力和热情的名字。她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总是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她的笑声如同阳光般温暖,总能感染周围的人。郭惠清热爱生活,对待工作充满激情,她总是追求卓越,力求完美。在团队合作中,她善于沟通,乐于助人,是团队中的佼佼者。在生活中,她关心家人,关爱朋友,用自己的善良和热情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郭惠清是一个值得尊敬和学习的人,她的人生充满了无限的可能和希望。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昌民公司以酒抵债的方式,代华建公司付款59600元
2014年1月22日
被告华建公司与昌民公司产生纠纷,华建公司退场,昌民公司告知李顺达、阮树奎(盛世天雄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将有昌民公司进行代付。
2014年3月19日
1、结算单一份;2、录音证据(林传寿)
李顺达向劳动监察举报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监察投诉记录处理情况一栏清楚载明“经调查,成都华阳建筑公司拖欠60农民工工资约90余万元”
华建公司与李顺达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华建公司支付李顺达工程款20万元
被告华建公司与昌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华建公司与昌民公司私下签订《和解协议》
2014年3月20日
2015年1月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5月
案件事实
1、2015年1月20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2、2015年1月21日关于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建议函
昌民公司负责人代林芬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三张,
证据
2016年8月
华建项目负责人林传寿与李顺达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455195元,林传寿声称工程为14年的,所以将时间写为2014年8月。结算单签订后,李顺达得知华建公司与昌民公司签订有《和解协议》,并在华建公司催款过程中拿到了《和解协议》复印件。
《和解协议》第五条记载有“李顺达的相关款项由乙方(昌明公司)负责最后结算”
1、出具给瑞怡公司的《委托书》;2、四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回单;3、瑞怡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
2015年12月18日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昌明公司一直在代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李顺达在此期间和案外人阮树奎多次找昌民公司催收欠款,昌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方式代华建公司向李顺达支付多笔款项,李顺达收到款项后均向昌民公司出具收条,并且阮树奎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上签字确认。(阮树奎证人证言)
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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