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20180703
2017-03-01 14:21:59 0 举报
这是一段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从2017年3月1日开始,一直到2018年7月3日结束。这段时间内,发生了许多大大小小的事件,无论是国际政治的风云变幻,还是科技、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进步,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对于个人来说,这段时间可能包含了许多重要的人生里程碑,如毕业、就业、结婚、生子等。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变化的时间段,充满了挑战和机遇。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规定,由消费者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150条定义“预包装食品”的概念
不足以证明双方买卖茶叶的事实,并未直接、有效地证明双方买卖茶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但书部分强调食品安全方面,排除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从文义解释角度,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只能反映取货地点在答辩人大堂(公共开放区域)的视频
未加盖答辩人公章的餐饮账单
上诉人主张十倍赔偿
上诉人的诉讼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提倡
从立法角度,违反二者后责任承担的标准有本质的区别
产品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且产品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
需要澄清一个事实,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食品安全法》150条定义“食品安全”的概念
一审中,上诉人表示其所诉涉案茶叶不存在质量问题
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
上诉人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此与《消法》、《食品安全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并且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的权威。
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项目栏标注为“餐费”的发票
即使按照上诉人所主张的双方存在茶叶买卖合同关系
上诉人主张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要求十倍赔偿
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规定
茶叶案件二审答辩思路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十倍赔偿要求
服从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32917号判决
其主张也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十倍赔偿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支持职业打假人赔偿请求的范围限制在了食品质量问题,而非预包装问题
上诉人自2017年以来,以馈赠亲友所需为名,多次从多家商户购买茶叶礼盒,继而提起索赔诉讼,获取高额赔偿款,截止到2017年11月17日,除已结19余起案件外,仍有共计14件未结案件在本市其他法院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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