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好意施惠研究
2017-03-19 12:08: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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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研究是对人们在无义务的情况下,出于善意而给予他人帮助或恩惠的行为进行深入探讨的学科。这一研究领域关注于揭示人类慷慨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社会影响以及文化差异。通过对好意施惠行为的分析,研究者试图理解人们在面对困境时如何展现同情心和利他主义,以及这种行为对个体和社会的积极意义。此外,好意施惠研究还关注于如何通过激励和培养人们的善意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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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2章:法律对好意施惠的介入程度
民法对好意施惠的介入程度
民法不干预好意施惠行为,如相约好友前往某地登山,届时好友未出现,导致交通费、服装费的损失(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此时没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道德谴责
观点:法律不应过多的干预好意施惠引致的正常结果,但是侵权损害后果,应当介入
法律法规和非法律规范对好意施惠行为的调整
某一行为是单纯由道德调整还是法律来规范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安排,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法律规范和非法律规范的调整侧重点不同,但是两者的区分并不是那么明显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民法中善良风俗原则,实务中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利益衡量进行判处
观点:在好意施惠领域严防法律的过多干预,尊重生活
第3章:好意施惠的问题属性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好意施惠的问题属性
经济学里的价值判断
经济学系研究人类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人类总是在有限资源或投入中将自身经济效益最优化或损失最小化。这一目标的追求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的存在与否
马克斯.韦伯:经济学的客观性应当将价值判断和事实部分区分开来
古斯塔夫.施穆勒:实用学科,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并提出解决方案,价值判断分布其中
本质上学者在研究中都会根据自身已有主见,提出与自身经济对应的观点。人的现有理解都是建立在前理解的基础之上的,这是认识的一个规律。经济学家的科研也不会超出普遍规律
社会学里的价值判断
社会学者选择的研究对象或多或少受到自身兴趣的影响
学者在选择研究方法时同样存在价值倾向
学者对得到的研究成果使用中存在价值判断
历史学里的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一直贯穿历史学的研究中
史实多如牛毛,史学家记录历史事实时或著书时会基于一定的标准作出筛选
对固定史实进行评价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且会不断变化,赋予新的历史或现实意义
好意施惠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立法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资源的有限性与人无限的欲望之间的不平衡,导致在自愿的争夺中产生冲突和矛盾,个人、团体、国家
一种衡平机制的诞生,来调和冲突、调整利益分配-法律的诞生
立法的出发点:维护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何种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哪些行为仅停留在生活层面。这一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个案审判实务中价值判断的作用也同样不可忽视
法官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运用到个案中的过程,使得实务中的价值判断更加复杂
在此过程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被整合到利益调整规则的实定法中并隐而不见
具体到好意施惠行为中,价值判断更加明显
好意施惠概念的出现:民法价值判断,现实利益的取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外空间
好意施惠行为中一般情形不存在请求权,但是在特殊情形如共同饮酒后自身、他人受损。此时共同饮酒者是否负有特定义务,这种讨论本身也是价值判断的过程
《民法通则》106.119条,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施惠人是否承担法定义务和如何判定是否违反了该义务,立法未予以明确,法官在案件中无法得出明确的价值判断,而是根据个案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予以推导
第二节:好意施惠问题的研究方法
利益衡量方法在德国和日本有较久的渊源,德国的来源于利益法学派对概念法学派的批判,日本的来源于德国民法学的本土化
代表人物赫克对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提出两方面意见
根据调整原则识别个案中的利益冲突,核查法条是否进行了规范并比较冲突利益和规范利益是否一致,并根据实定法进行扩张或限缩解释,或同案同判
实定法没规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但是至少尊重立法者通过法律原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
实务案例:2006年“李建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权纠纷案”
丈夫:李建,妻子:王海霞,陈黄秀珍医院:为王海霞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院
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且未得到李建的同意,诉请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冲突利益:丈夫的生育权和妻子的生育权
在生育权上女方比男方享有更大的话语权:生理结构,怀孕、分娩、抚育孩子
运用:共同饮酒的利益考量因素
饮酒行为人是谁
饮酒行为中的消费模式
饮酒过程中是否有不适当的劝酒行为
同饮者是否有对醉酒者的饮酒行为进行劝阻
是否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劝阻
同饮者是否有能力将醉酒者送回家、醉酒者的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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