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007
2017-03-19 12:56:3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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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007,一个以善意为驱动力的无私存在。他的存在就像一道温暖的阳光,照亮了那些在黑暗中迷失的人们。他的每一次行动都充满了爱与关怀,无论是对陌生人的微笑,还是对朋友的援手,都让人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他不求回报,只为了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他的名字可能无人知晓,但他的善举却深深地烙印在每一个受益者的心中。他是好意施惠007,一个用行动诠释着善良与爱心的英雄。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1章:概述
第1节:好意施惠的性质
社会层面上的行为,法外空间,有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友善的施惠行为可能引发侵权损害,区分施惠行为和因施惠行为所引致的侵权行为
在好意施惠中双方的意思一致仅局限于生活层面,不构成法律上的邀约与承诺
好意施惠能否成为法律行为的一部分?爬山和购买登山鞋,只有明确约定动机是法律行为的条件才行
好意施惠能够通过附加法律行为的条件成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考上大学请吃饭,否
第2节:好意施惠的特征
无偿性
客观上,不在乎施惠人内心对回报的期待,如:暴雨时帮助收稻谷以期盼得到同等帮助
排除看似无偿实则有偿的行为
1.法定无偿利他义务,如抚养和赡养
2.已经发生的合同关系中的给付,客运合同中乘务员叫醒乘客
3.存在互惠互利条件的约定,甲免费为乙儿子补课,为周末免费使用乙的车辆,补课行为与施惠行为无异,两个行为结合后变成了劳动和借用合同
4.为共同目的达成无偿给付的约定,同事轮流驾车上班
看似有偿实则无偿
好友修车仅师傅零部件价格或很少的小费,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对价给付的主观意思,尊重行为人意愿
好意同乘中同乘人给付部分邮费或过路费,判例:分担一定的成本合乎人情,非有偿服务,分担费用并非服务于经济利益,在法律上不能看做是有偿服务。江西分宜县(2009)126号判决
无私性
主观上,与无偿性相互加强,可在无偿性中推导出无私行,除非有反正能够证明施惠行为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
在一些有偿行为中行为人也抱着无私的心态,但因是在法律行为中所以不受法律的单独评价
无私性系推定出来,不排除施惠人的自利目的,但只要没有明显表达出来。领导为收买人心请客吃饭,帮助他人时期盼得到同等的帮助
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好意施惠中仅达成事实上的意思一致,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行为人间不存在合同请求权,但这不排除其他请求权的存在,如侵权请求权,好意同乘导致的侵权损害
争议情形:乘客搭乘出租车,到站后司机不收取车费,但事前未告知乘客。笔者认为不属于好意施惠,仅构成赠与合同,因行为中至少一方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
第3章:好意施惠的问题属性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好意施惠的问题属性
经济学里的价值判断
经济学系研究人类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人类总是在有限资源或投入中将自身经济效益最优化或损失最小化。这一目标的追求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的存在与否
马克斯.韦伯:经济学的客观性应当将价值判断和事实部分区分开来
古斯塔夫.施穆勒:实用学科,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并提出解决方案,价值判断分布其中
本质上学者在研究中都会根据自身已有主见,提出与自身经济对应的观点。人的现有理解都是建立在前理解的基础之上的,这是认识的一个规律。经济学家的科研也不会超出普遍规律
社会学里的价值判断
社会学者选择的研究对象或多或少受到自身兴趣的影响
学者在选择研究方法时同样存在价值倾向
学者对得到的研究成果使用中存在价值判断
历史学里的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一直贯穿历史学的研究中
史实多如牛毛,史学家记录历史事实时或著书时会基于一定的标准作出筛选
对固定史实进行评价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且会不断变化,赋予新的历史或现实意义
好意施惠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立法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资源的有限性与人无限的欲望之间的不平衡,导致在自愿的争夺中产生冲突和矛盾,个人、团体、国家
一种衡平机制的诞生,来调和冲突、调整利益分配-法律的诞生
立法的出发点:维护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何种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哪些行为仅停留在生活层面。这一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个案审判实务中价值判断的作用也同样不可忽视
法官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运用到个案中的过程,使得实务中的价值判断更加复杂
在此过程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被整合到利益调整规则的实定法中并隐而不见
具体到好意施惠行为中,价值判断更加明显
好意施惠概念的出现:民法价值判断,现实利益的取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外空间
好意施惠行为中一般情形不存在请求权,但是在特殊情形如共同饮酒后自身、他人受损。此时共同饮酒者是否负有特定义务,这种讨论本身也是价值判断的过程
《民法通则》106.119条,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施惠人是否承担法定义务和如何判定是否违反了该义务,立法未予以明确,法官在案件中无法得出明确的价值判断,而是根据个案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予以推导
第二节:好意施惠问题的研究方法
利益衡量方法在德国和日本有较久的渊源,德国的来源于利益法学派对概念法学派的批判,日本的来源于德国民法学的本土化
代表人物赫克对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提出两方面意见
根据调整原则识别个案中的利益冲突,核查法条是否进行了规范并比较冲突利益和规范利益是否一致,并根据实定法进行扩张或限缩解释,或同案同判
实定法没规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但是至少尊重立法者通过法律原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
实务案例:2006年“李建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权纠纷案”
丈夫:李建,妻子:王海霞,陈黄秀珍医院:为王海霞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院
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且未得到李建的同意,诉请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冲突利益:丈夫的生育权和妻子的生育权
在生育权上女方比男方享有更大的话语权:生理结构,怀孕、分娩、抚育孩子
运用:共同饮酒的利益考量因素
组织饮酒人是谁
饮酒行为中的消费模式
饮酒过程中是否有不适当的劝酒行为
同饮者是否有对醉酒者的饮酒行为进行劝阻
是否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劝阻
同饮者是否有能力将醉酒者送回家、醉酒者的能力等等
第5章:好意施惠下的侵权
第1节: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的特点
好意性:建立、增进友好关系和情感,专程运送的好意性更强于顺路搭乘,致使好意性程度不同,不应当成为好意同乘的评判因素
双方合意:同乘应得到施惠人的同意,偷偷搭乘和强行搭乘,无法预知风险,显失公平
无偿性:排除看似无偿实则有偿的两类行为,1.为了交易的完成免费提供搭乘如超市、房产开发商、生意合作人间的接送等。2.客运合同中搭乘人依法免票或营运人同意不收取费用
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
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
好意同乘的不同性质将影响不同群体间的利益
好意同乘与无偿客运合同:好意施惠和法律行为
好意施惠与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定后果
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责任
施惠人在作出搭乘行为时应当对同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归责原则:一般过失说、重大过失说(风险自担)、折中说(区分人身和财产损失,过错相抵),对好意同乘特殊地位的考量,认定责任时应酌情减轻责任
交强险和座位险,德国、日本、韩国普遍将好意同乘中的搭乘人纳入了交强险赔偿范围
第2节:共同饮酒
共同饮酒的性质:社会交往的自由空间、好意施惠
共同饮酒的侵权赔偿责任
理论和实务中没有过多的讨论和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共同饮酒的核心问题:共同饮酒者是否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损害结果和同饮者间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侵权法律理论中的“特殊关系”,共同饮酒行为将受害人至于危险状态,共同饮酒者能够合理的预见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相互冲突的利益:对共同饮酒者一定程度上自由的限制和醉酒者生命权、健康权
利益衡量:
喝酒的组织者、劝酒行为、醉酒者能否自理、同饮者的救助能力、劝阻驾车、送往医院、介入因素
规则原则:一般过错,醉酒者自身责任
引言
人的自然属性局限者人类,改造和适用自然,群体,人类社会。社会生活,交往,快乐和愉悦,矛盾和冲突。
人的行为:利己、利人、损己、损人。人的伦理纲常指引,法律规范,损人的行为遭到限制和谴责。对利己的行为受到鼓励和认可
好意施惠之行为人出于增进与他人友好感情,为结果直接利人,不在乎利己的行为。
好意施惠的识别,定性,法律的介入程度,造成损害责任的承担等
第2章:法律对好意施惠的介入程度
民法对好意施惠的介入程度
民法不干预好意施惠行为,如相约好友前往某地登山,届时好友未出现,导致交通费、服装费的损失(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此时没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道德谴责
观点:法律不应过多的干预好意施惠引致的正常结果,但是侵权损害后果,应当介入
法律法规和非法律规范对好意施惠行为的调整
某一行为是单纯由道德调整还是法律来规范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安排,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法律规范和非法律规范的调整侧重点不同,但是两者的区分并不是那么明显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民法中善良风俗原则,实务中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利益衡量进行判处
观点:在好意施惠领域严防法律的过多干预,尊重生活
第4章:好意施惠的区分
第1节:好意施惠和法律行为的区分
区分意义
把握法律行为的范围,拓展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宽度
进一步把握法律行为规则在好意施惠中能否适用、及范围。几种易混淆的情形
区分标准
德国民法和实务的观点
德国民法学界意思表示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要求行为需在自己意思控制之下,排除被他人直接身体强制行为,如威胁签订合同;和睡梦中及条件反射
表示意思要求行为时具有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误将劳动合同当成承揽合同与误将劳动合同当成聚会邀请的区别。因表示意思很从客观标准衡量,德国联邦法院案例中仅要求表意人尽到必要注意、意思受领人有足够理由认为是意思表示、表意人本可以避免行为的发生且受领人事实上理解为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要求行为人明示、默示推定想要发生的某种法律效果
德国实务中的观点
1903年德国帝国法院的“马车案”仅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生活事实
1906年年德国联邦法院的“雪橇案”当事人间达成了一个默示的免责协议
1956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指派司机案”:好意施惠是否具有法律薪给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承担何种过错责任,要具体情况分析;雇员经雇主同意作出的行为即使无订立合同的授权,雇主对雇员的施惠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本质区别是缺乏表示意思
施惠人和受惠人并没有想通过施惠行为达到法律约束的目的,邀请朋友到家吃饭、答应陪同散心、答应同事顺路取快件
因本质区别是表示意思的存在与否,具体区分标准(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方法)
主观标准
私法自治要求对行为人的法律效果采取意定主意,且不应局限于法律层面也应认可法律调整之外一切生活层面的行为。但是可以推定的是如果施惠人知道自己的施惠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麻烦,想必就不会为好意施惠
法律行为通过语言或行动明示愿受法律约束,即使是无偿合同也如此,赠与合同,随时撤销,公示后(愿受法律约束),不能再撤销
相比在商事活动中除明确表示不受法律约束,推定受法律约束
客观标准
无偿性标准,须根据具体案件做利益衡量
公共利益标准
摸彩共同体案.德国
各成员对中奖这种极小概率的博彩奖金不可能认真对待,此时运气更重要
被委托人因忘记或错投给其他成员造成损害的概率是极小的
投注仅局域无偿委托,而非基于从中获利
一旦这种极小概率的事情发生而要求被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意味着投注人生存的经济基础丧失
约定女方服用避孕药案.德国
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
强加女方服用避孕药会侵犯其隐私,且可能造成身体的长期伤害
女方自主决定是否服药涉及其人格及延续后代的基本权利
女方在生育中承担更大风险和痛苦
支持男方会给女方和孩子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巨大压力
信赖利益标准,可能会排除纯粹生活层面的事实,而认定为法律行为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13.14,帮工之人和自己受伤,但没有帮工造成被帮工人受损该如何赔偿
主要取决于被帮工人是否明显信任帮工人的履行能力和帮工人的许诺,如甲邀请乙到豪华酒店就餐,乙却信甲会付款,餐后甲拒付,法官难道会推定甲不受法律约束?
第2节:好意施惠和事实行为的区分
好意施惠不是事实行为
两者都不具有表示意思,但不能因为这样就认为好意施惠属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如:先占、添附、无因管理等都有法定物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但是好意施惠没有
好意施惠和无因管理的对比
两者极易被混淆:都体现友好、互助,行为作出时都不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
区别: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是否产生债权请求权,好意施惠和侵权责任是承继关系而无因管理和侵权责任是排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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