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构成要件
2017-03-20 21:33:1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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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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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企业背景
1、华塑公司自2007年成立,经营进出口贸易多年,截止到2017年华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资产高达100多亿,且每年的销售成交量均在40-50亿之间,相当于每天约1.2亿营业额。
2、2013-2014年间受国家调控的大环境影响,全国各家银行同时收紧贷款,且此次收紧为隐蔽型收紧。银行并没有提前通知客户,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集中压缩贷款,对于这一结果华塑公司是不可能提前知晓。
3、2013年与华塑合作的20多家银行在同时出现收紧贷款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正常、良性运行,华塑采取大力度压缩签订合同的总量的方法,压缩了近50%的成交量。
4、华塑公司及其子公司总资产约100多亿,减掉总负债后的净资产仍为正值,华塑尚有履行返还合同货款的能力,并未达到破产偿债程度。购货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5、孙晓军作为华塑及其34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不管理具体销售事宜。各公司的业务处理均由各公司总经理负责,孙晓军每月只通过查看财务账目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对于购货合同签订细节孙晓军并不知情。
主观要件
1、华塑公司并没有骗取货款占为己有的故意。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会仅骗取还不到华塑公司一天销售额的货款,华塑完全可以骗取几百亿的货款,但华塑公司并没有这样做。
2、在2013年初华塑尚欠的合同货款总计3个多亿,截至到2014年底华塑共偿还了2个多亿货款,目前仅尚欠8000余万。证明华塑公司一直都在极力解决拖欠客户货款的问题,没有占有的目的。
3、2013年间由于与华塑公司合作的20多家银行同时收紧贷款,华塑共偿还银行贷款约15亿。
4、报案的44家客户中只有两家是与华塑公司第一次合作的新客户,其余都是老客户。且在后期华塑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时,均为44家客户签订了退款协议,由此说明华塑对债务是认可的,也从未逃避债务,而是尽最大努力履行合同偿还欠款。所欠货款也从起初的拖欠3亿多人民币变为8000多万。
5、通过鉴定报告的数据可见,华塑对收取的货款均用于缴纳港口税费、交付货物、返还货款等。并没有恶意转移、挥霍、隐匿财产。
客观要件
1、银行违约
(1)20家银行在短期内大额压缩贷款及停止继续签订贷款合同。仅仅中信银行沈阳大东支行一家银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对华塑公司压缩贷款额度4518万,更何况与华塑公司有合作的20家银行在1年多的时间内同时压缩并逐步停止贷款呢,此种压力对于任何一家企业即便是资产上千亿的大企业也难逃破产一截。
(2)中国银行盘锦分行一家银行就从2013年11月开始扣留华塑到港货物约1亿多元,导致华塑损失1000多万
(3)多方笔录都证明对于华塑交给银行的多笔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在未经华塑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转变为扣取贷款。
(4)多家银行将赎单保证金从10%提高到50%,将进口押汇保证金从10%提高到40%,这也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变相的拒绝为华塑公司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2、华塑从未鼓励员工要求员工多签合同,也未有任何奖励政策。
3、华塑公司并没有骗取贷款的行为,也没有收取货款后逃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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